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现金付房款被质疑,她的退款之路越走越难

2026-08-21 2808

董女士多年来靠做家政和经营家政店攒下积蓄,2016年看中家乡的一处棚改商品房,决定在此安家。2016年3月31日,她与山西裕泰房地产公司签订购房合同,选中一套126平方米的房子,合同总价约50.6万元。付款凭证显示,她通过转账支付了15万元,其余30余万元则以现金交付,并在收据上盖有开发商公章。该楼盘名为“水东花园”(后更名为“秀水城”),原定2019年5月1日交房,但2018年工程停工烂尾,未能交付。

为处理烂尾损失,尧都区乡贤街办于2021年组织退款工作并将购房户分门别类。董女士按要求登记,出现在一份标注为“有合同、有收据、使用现金缴纳房款”的退款联系表上。但在其他购房户陆续拿到退款时,她迟迟未获处理。街办在2022年书面回复称可按政府安排兑现已交购房款或等待房屋建成,但到了2023年街办又称无法确认她的现金交付事实,要求她通过法院证明。

无奈之下,董女士于2023年4月向尧都区人民法院起诉,要求解除购房合同并返还全部房款及利息。一审判决于2023年9月作出,法院认定15万元转账部分有据可返还,但认为一次性缴付30余万元现金不符合常规交易习惯、现有证据不足,未支持其余诉讼请求。对此裁决不服的董女士上诉至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,审理期间法院组织了调解,调解书确认了她的全部房款事实。

尽管中院调解确认了全部房款,但街办表示仍需对退款对象和款项进行甄别。目前,董女士仍在为取回多年投入的款项奔走,退款进度和最终处理结果尚未彻底解决。她感到委屈:自己拿着开发商的收据和取款凭证,却被要求反复证明现金来源,过程耗时耗力,钱也仍未到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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